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0:57:41 GMT -5
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寓正在寻求直接捕获地下水的服务,例如自流井和化粪池,为其公寓业主提供替代系统,但这不利于使用供应当地的公共供水和污水网络。
康尤尔有必要评估这种类型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制度,考虑到它服务于人类消费和一般清洁目的的主张,也基于饮用水的人权。
从一开始,就有必要审查第 11,445/2007 号联邦法的规定,该法涉及国家水资源政策,最近经第14,026/2020 号法修订,称为“基本卫生设施新监管框架”。
使用替代水源( 例如地下水)供水的主题 只是根据第 11,445/2007 号法律第 45 条的新措辞进行了更改,仍然保持了《基本卫生设施新监管框架》之前的理解。事实上,在现实中,第 14,026/2020 号法律之前的逻辑得到了强化。
但首先,值得检查一下第 14,026/2020 号法律前后第 11,445/2007 号法律第 45 条的上限对比:
在新法律框架出台之前撰写
新法律框架后的写作
第四十五条 除持有人、监管机构和环境部门的规则有相反规定外,所有城市永久性建筑均应接入现有的公共供水和污水管网,并缴纳水费和其他公共费用。来自这些服务的连接和使用。
45. 永久性城市建筑将与现有的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网络连接,并需缴纳因提供和维护基础设施以及使用这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关税和其他公共价格。(由 2020 年第 14,026 号法律措辞)
可以看出,新卫生法律框架前后的第 11,445 号法律规定了所有永久性城市建筑必须连接到公共供水网络的义务。关于这一点,重要的是要强调保留第 11,445 号法第 45 条第 2 款的措辞,根据该措辞,“第 2 款o连接到公共供水网络的建筑物的液压装置也不能由其他水源供水” 。
该规则唯一的变化是排除了以下条款“持有人、监管实体和环境的规则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该指出,第 14,026 号法律进一步限制了放松连接公共网络义务以支持使用地下水等替代水源的可能性。
在第 14,026 号法律之前,第 45 条上限的撤销部分可用于最终支持根据地方标准在具有公共网络可用性的地点使用替代供水源的可能性,即使国家立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将永久性城市建筑与集体基础设施连接起来的义务。与地下水相关的话题,有人讨论自流井和公共供水网络之间所谓的共存,甚至用户选择替代水源,这会损害集体基本卫生解决方案。
然而,联邦实体在第 11,445 号法律第 45 条的监管中观察到的趋势恰恰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复制了禁止接入公共供水网络的永久性城市建筑使用替代水源的规定。
尽管如此,课题标准化与社会实践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冲突点,例如:1 )未经行政许可(必要的补助)而钻取自流井使用地下水;2 )通过接入公共网络的建筑物内的替代水源补充供水。
这两个主题均由成员国监管,成员国利用各自的竞争能力“保护自然资源” (CF/88 第 24 条第 VI 项)和共同能力“保护环境” (CF/88 第 23 条第 VI 项)。 88),以便制定使用替代供水源的具体规则,同时不影响联邦水立法的专属权限(CF/8 第 22 条,第 IV 项)。
另一方面,第 11,445 号法律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允许非住宅用途建筑物或公寓使用替代水源——地下水 、再利用水或雨水——但须经政府部门的行政授权。主管机构以及资源使用费用。请注意前述法律规定:
“第 45 条 [...] §11。受1964 年 12 月 16 日第 4,591 号法律管辖的非住宅用途建筑物或公寓可以使用替代水源和供水方法,包括地下水、再利用水或雨水,只要它们得到主管管理机构的授权,并促进在到期时支付水资源使用费。”
该规则的一个要点是提到“供水”一词,随后提到了替代来源,包括重复使用的水。这是因为供水不能与人类消费混淆:供水满足不同目的对资源的需求,包括工业使用、一般清洁、灌溉,显然还有人类消费。在这次讨论中应该澄清的是,供水用于不同的目的,包括不需要饮用水的活动。
康尤尔有必要评估这种类型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制度,考虑到它服务于人类消费和一般清洁目的的主张,也基于饮用水的人权。
从一开始,就有必要审查第 11,445/2007 号联邦法的规定,该法涉及国家水资源政策,最近经第14,026/2020 号法修订,称为“基本卫生设施新监管框架”。
使用替代水源( 例如地下水)供水的主题 只是根据第 11,445/2007 号法律第 45 条的新措辞进行了更改,仍然保持了《基本卫生设施新监管框架》之前的理解。事实上,在现实中,第 14,026/2020 号法律之前的逻辑得到了强化。
但首先,值得检查一下第 14,026/2020 号法律前后第 11,445/2007 号法律第 45 条的上限对比:
在新法律框架出台之前撰写
新法律框架后的写作
第四十五条 除持有人、监管机构和环境部门的规则有相反规定外,所有城市永久性建筑均应接入现有的公共供水和污水管网,并缴纳水费和其他公共费用。来自这些服务的连接和使用。
45. 永久性城市建筑将与现有的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网络连接,并需缴纳因提供和维护基础设施以及使用这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关税和其他公共价格。(由 2020 年第 14,026 号法律措辞)
可以看出,新卫生法律框架前后的第 11,445 号法律规定了所有永久性城市建筑必须连接到公共供水网络的义务。关于这一点,重要的是要强调保留第 11,445 号法第 45 条第 2 款的措辞,根据该措辞,“第 2 款o连接到公共供水网络的建筑物的液压装置也不能由其他水源供水” 。
该规则唯一的变化是排除了以下条款“持有人、监管实体和环境的规则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该指出,第 14,026 号法律进一步限制了放松连接公共网络义务以支持使用地下水等替代水源的可能性。
在第 14,026 号法律之前,第 45 条上限的撤销部分可用于最终支持根据地方标准在具有公共网络可用性的地点使用替代供水源的可能性,即使国家立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将永久性城市建筑与集体基础设施连接起来的义务。与地下水相关的话题,有人讨论自流井和公共供水网络之间所谓的共存,甚至用户选择替代水源,这会损害集体基本卫生解决方案。
然而,联邦实体在第 11,445 号法律第 45 条的监管中观察到的趋势恰恰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复制了禁止接入公共供水网络的永久性城市建筑使用替代水源的规定。
尽管如此,课题标准化与社会实践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冲突点,例如:1 )未经行政许可(必要的补助)而钻取自流井使用地下水;2 )通过接入公共网络的建筑物内的替代水源补充供水。
这两个主题均由成员国监管,成员国利用各自的竞争能力“保护自然资源” (CF/88 第 24 条第 VI 项)和共同能力“保护环境” (CF/88 第 23 条第 VI 项)。 88),以便制定使用替代供水源的具体规则,同时不影响联邦水立法的专属权限(CF/8 第 22 条,第 IV 项)。
另一方面,第 11,445 号法律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允许非住宅用途建筑物或公寓使用替代水源——地下水 、再利用水或雨水——但须经政府部门的行政授权。主管机构以及资源使用费用。请注意前述法律规定:
“第 45 条 [...] §11。受1964 年 12 月 16 日第 4,591 号法律管辖的非住宅用途建筑物或公寓可以使用替代水源和供水方法,包括地下水、再利用水或雨水,只要它们得到主管管理机构的授权,并促进在到期时支付水资源使用费。”
该规则的一个要点是提到“供水”一词,随后提到了替代来源,包括重复使用的水。这是因为供水不能与人类消费混淆:供水满足不同目的对资源的需求,包括工业使用、一般清洁、灌溉,显然还有人类消费。在这次讨论中应该澄清的是,供水用于不同的目的,包括不需要饮用水的活动。